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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 《欧博官方app下载》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欧博官方app下载》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1基本信息

  1. 1.1 法规名称
  2. 1.2 颁布单位
  3. 1.3 颁布时间
  4. 1.4 生效时间

2总则

  1. 2.1 第一条
  2. 2.2 第二条
  3. 2.3 第三条
  4. 2.4 第四条
  5. 2.5 第五条
  6. 2.6 第六条
  7. 2.7 第七条

3火灾预防

  1. 3.1 第八条
  2. 3.2 第九条
  3. 3.3 第十条
  4. 3.4 第十一条
  5. 3.5 第十二条
  6. 3.6 第十三条
  7. 3.7 第十四条
  8. 3.8 第十五条
  9. 3.9 第十六条

4消防组织

5灭火救援

6监督检查

7法律责任

8附则

9图书

  1. 9.1 基本信息
  2. 9.2 内容简介

10图书目录

1基本信息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1]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8-10-28

生效时间

2009-05-01

2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